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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8 16:4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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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6〕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市造林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农村村宅的绿化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有保存价值的古树名木、原始次生林等,均可按本规定建立森林自然保护小区(以下简称保护小区)。
  第三条 保护小区应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保护小区的面积一般应控制在1000亩以下。
  第四条 保护小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列表造册立档,载入地方志。
  第五条 经批准建立的保护小区,由所在管理区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管理单位应对自然小区进行命名挂牌,在四至范围竖立标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管护措施,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实施管理。
  第六条 保护小区经批准建立后,管理单位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㈠实行封山育林。凡在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木均不准采伐、打枝、采松脂;确需进行抚育间伐的,应在有利于促进林木生长前提下,提出设计任务书报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㈡严禁在保护小区范围内采石、炸石,挖砂取土,以及从事其他损毁林木植被和景物的行为。
  ㈢严禁在保护小区范围内从事放牧牲畜、打鸟狩猎、捕杀野生动物等活动。
  ㈣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中空地,应限期补缺,全面植树。
  ㈤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㈥禁止在保护小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坟墓。
  第七条 凡在保护小区范围内,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进行勘探设计、修筑工程,开采矿产等活动的,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后方准施行。
  第八条 山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保护小区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属于有争议的山林,原则上不得划入保护小区范围;确需划入保护小区范围的,应在建立保护小区前明确山林权属。
  对已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在建立保护小区时,应经过承包双方协商,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管理区或村委会以建立保护小区为由无偿收回已承包给农民经营的山林。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保护小区的建设,把保护小区建设作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定期组织检查,及时解决保护小区建设中的存在问题。
  第十条 对建立保护小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2〕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形成和报送(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 价值的文字、图片、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材料和记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应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并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 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及市级 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县(市)、金州区和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建制 镇)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城建档案管理范围,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建筑区域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2、市政公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3、园林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4、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5、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下同)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以及科研
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六条 编制和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

(二)档案资料应当报送原件。特殊情况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报副本或复制件,报件上注明原件存处,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建筑物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统一档案装具,案卷质量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编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以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编制和制定档案的套数、质量、移交时间等做出详细规定,保证收集与编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签订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双方签订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作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验材料之一。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办理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移交全部建设工 程档案资料,并办理城建档案合格证明。

第十条 对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补充的建设工程档案(其 中,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 档案管理部门报送。 

第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正在收集、编制或保留的有价值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应向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三条 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 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对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 状图和资料应每年报送。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5年后应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 和提供利用等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 证书。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有适应需要的专用库房,设有防火、防高温、防光、防潮、防霉、防尘、防盗、防虫、防有害气体等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要及时修补、修复;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采用缩微、光盘、磁带和其他现代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报送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 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捐赠珍贵或重要城建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市及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动真格”
广西区公安厅交管局高支一大队 李钢

会议上、文件上经常出现“动真格”三字,在“反腐倡廉”和“整治损害群众利益”二事上更是频频出现,老百姓也确实为领导及他们的机构如此高涨的决心而雀跃了一阵子——总算“动真格”了!
但仔细一观察、一想、一分析,却忽然发现事情有所出入——暗藏玄机——可恨的、可笑的。美酒喝着,佳肴吃着,领导红光满面之时却口出豪言,为响应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定,我们单位必须尽快出台一个详细而严格的方案,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腐败,尤其是要狠抓公款吃喝,必须“动真格”的。语毕,对身旁的秘书说,呆会去结帐,归入业务支出。如此画面,就算是没见过什么世面的老百姓也不会以为是杜撰吧!
“动真格”真好,党中央多次发文,要求全国整治机关作风,严打腐败行为,要贯彻执行中央的精神和部署,就应该动真格,容不得一点马虎。各机关领导及其班子很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必须执行中央和上级的命令,但同时,多年的官场经验又促使他们多了个心眼,玩了点花招,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个中精髓已被他们尽数掌握。
于是一些令人发笑的“动真格”屡屡登台,让世人总算看清了一点奥妙。据文载,某单位为“动真格”竟制订出“凡挪用公款者,必须退赔,并作出检查”,以示严格管理,且自诩为反腐倡廉的好措施。在此先不论其是否付诸执行,且先研究一下该措施的内容,挪用公款,该依法追究,达到一定数额,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岂是“退赔”和“检查”就可私了的?官场上的人谁人不知所谓“检查”实为一种“假释”,免予处分是也!由此可知其中些许伎俩。
“动真格”已经大刀阔斧地开展,但公款照样吃喝,公车照样私用,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依旧,人情案、金钱案照办,并未见有所收敛,问题出在哪里?中央的决心没错,文件精神也没错,老百姓心里明白得很——阴奉阳违,挂羊肉卖狗肉是问题之所在。一些单位没有从思想上正确的认识中央反腐倡廉政策的紧迫性,没有真正将老百姓的利益摆在首位,而是挖苦心思为自己的膨胀的私欲设置层层堡垒,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部分领导、党员干部的党性不纯,思想觉悟不高。
试想,如果“动真格”落到实处,脱去华而不实的面纱,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制定严格的制度,并贯彻执行,对贪污腐败、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国家工作人员乃至领导严惩不怠,看谁还敢把“动真格”当儿戏?谁还敢如此率性地去触摸反腐倡廉这条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