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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做好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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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做好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做好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党组(委),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委),国家海洋局党组,国家测绘局党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党委,各直属单位党组(委、总支)、支部,部机关各司局:

2003年,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把握十六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提出的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着重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工夫,紧密结合系统实际,整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三项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国土资源管理领域滋生腐败的问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显著成效保障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

一、落实廉洁自律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继续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根据中央纪委提出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要注意查处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等事宜损公肥私的违纪行为。

(三)继续落实《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国土资发2000250号)。通过个人申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加强组织核查等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尤其要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达标评比活动。

(五)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大力精简会议和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和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禁止利用住房制度改革以权谋私;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安排私人旅游和高消费娱乐。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同志关于牢记“两个务必”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要进一步提高廉洁从政的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等违反纪律的行为。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对基层国土资源站所的干部在从政行为方面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并抓好落实。

二、加大惩处力度,坚持不懈地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坚持从严执纪,加大依法依纪惩处腐败的力度。着重查处:(1)部、厅(局)机关、院、所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2)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3)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4)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严重扰乱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秩序的案件;(5)奢侈浪费、挥霍公款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畅通群众信访举报的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从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发现案件线索。要适应新情况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能力。严格执行党、政纪律,坚决纠正有案不查、执纪偏宽和处分决定不落实的问题。

三、深化纠风和行风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中的问题

纠风和行风建设是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要继续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核心,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为载体,以树立良好形象为目标,切实解决好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逐步形成条块结合,纠、评、建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和行政收费行为,纠正农民建房收费管理等方面还没有执行规定的问题,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要加强管理、规范收费,把遏制问题发生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纠风工作目标责任。

加强系统作风建设,部、厅(局)机关不仅要作出表率,而且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总结行风建设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坚持不懈地推进部门和系统的作风建设。继续把创建文明窗口和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作为行风建设的载体,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和考核之中。通过落实政务公开、窗口办文、内部会审、责任追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解决在行政执法和社会服务方面存在的执法不严、办事不公、服务意识差、办事效率低等问题。对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要继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责任意识。

四、健全权力制约制度,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事关反腐倡廉工作的全局,事关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要从继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的要求出发,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任用的监督上。特别是要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中查找可能或容易滋生腐败的源头问题,研究提出防范和治理的对策。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推进后续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后续监管工作。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根据责权统一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继续推进强化财务管理与监督,巩固和发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成果,落实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继续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三)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着力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体系,重点要制定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追究方式。建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增强监督效能。全面推进对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任用和奖惩中的运用。进一步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在我部系统特别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各项规定和要求,严禁以其他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执法犯法、给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对在土地市场交易中搞非法入市、扰乱秩序、牟取暴利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各种非法占用和转让土地的,必须坚决依法依纪惩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五、完善机制、履行职能,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特别强调党员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十六大决议,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对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保证中央政令畅通。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部直属司局级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领导干部述职中,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积极推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纪检组(委)负责人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研究问题,沟通情况,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的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严格要求,使他们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优势,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在坚持和完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下,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注重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以适应新形势和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要善于利用行政监察与行政业务联系紧密、便于开展监督的有利条件,主动深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中,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积极参与在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重点针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中违纪问题,督促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结合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工作,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

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大工作落实的力度

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艰巨繁重,要取得工作实效,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部门负有重大责任。

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重要职责。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要负总责,班子成员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领导干部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敢抓敢管,真抓实干,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要善于把中央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抓住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工作的着力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树立廉政典型,开展警示教育,为反腐倡廉提供思想保证。年底前,要组织开展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各单位要回顾总结近年来的工作情况,认真查一查已部署的反腐倡廉工作哪些没有落实,认真查一查工作中究竟存在哪些薄弱环节,认真查一查在工作不落实的背后有无领导干部的责任问题,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继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通过严格执行纪律和正确运用政策,更有效地推进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国土资源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适应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干部素质,加强自身建设。要在党组(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实施;加强监督和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抓得不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2003年3月7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第九条修改为“经济合同实行自愿鉴证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鉴证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申请鉴证。”
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后的条文顺序号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4日

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在激发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方面的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奖励工作管理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及各部门实施行政奖励,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禁各行其事,另搞一套。
第三条 行政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市政府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部门,承办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审批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第二章 战线评比表彰
第五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县、区对口业务部门进行综合性的战线评比表彰活动,一般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战线评比表彰活动要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联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和“市级战线先进工作者”称号。
市级战级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评单位的百分之五。市级战级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评人员的百分之一。
第七条 市级战线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班子团结,作风廉洁,制度健全,整体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市级战级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在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精神文明建设及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在该战级中堪称学习榜样。
凡申报为市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必须是该县、区或部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八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战级评比表彰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向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申报。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奖励依据、范围、条件、比例或名额、奖励办法、表彰形式、组织领导、实施时间等内容)经审核并征得市政府同意后,以主办部门和市人事局的名义联
合下发正式文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凡未经审核同意自行进行的奖励,市政府不予承认。
第九条 各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县、区对口业务部门,要按市主管业务部门下达的表彰奖励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评选。各主管业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考核,经该部门评选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分别填写《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审批表》、《市级战线先
进工作者审批表》和事迹材料(一式三份),办理审批手续。表彰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要将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册报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受奖单位或人员所在的县、区人事局。
第十条 对被评为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以主办部门的名义颁发奖状或奖励证书。
市级战线先进个人,原则上不给予晋升工资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可采取制发文件、印发光荣册或在电台、报刊上公布名单等形式进行。确需召开表彰大会的,主办部门应在大会召开之前一个月提出,经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而召开的会议,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
,财政部门有权拒付会议经费;属于非拨款单位自行核销会议经费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二条 市级战线先进个人,享受县、区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三条 被授予市级战线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因伪造事迹或因犯罪受刑事处分以及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向国家和省推荐战线先进个人,应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市主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上报。
各部门向国家和省推荐副县级以上先进集体,应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程序上报;推荐处(科)级以下先进集体,应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

第三章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
第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活动,应严格加以控制。除市劳动模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外,凡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市直各条战线表彰会上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均按战线先进个人管理。
第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开展的单项表彰奖励,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凡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单项表彰奖励,包括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主办部门应提前一个月申报表彰奖励实施方案,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平衡、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由几个部门共同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以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一律以主办部门或牵头的主管业务部门名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由一个部门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一律以主办部门名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十八条 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的专业或单项奖励中,事迹突出,贡献重大的受奖人员,确需给予晋升工资奖励的,必须事先征得人事局同意并按规定的标准、程序,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九条 省各厅(局)部署进行的单项奖励,按省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能层层进行表彰。如确需进行,必须按规定提前申报实施方案,经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凡已开展战线奖励的各部门,其内设处(科)室不得另行开展单项奖励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大型表彰活动,要严格控制并建立审批制度。市政府召开综合性表彰会议一般二至三年一次;各县、区政府召开综合性表彰会一般一至二年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受省各厅(局)和市双重领导的行政部门,原则上不能同时执行两种奖励规定。凡是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已有奖励规定的,一般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如需要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必须征得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奖励工作。对列入评比的主要项目应实行目标管理,为评选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