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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广告业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5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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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广告业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

教育部等部门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广告业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


2002-06-25

教语信〔2002〕2号


  《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已于2001年12月19日发布,2002年3月31日起试行。发布试行此规范对提高国民语言文字素质,促进现代汉语书面语使用的规范化,方便社会交际,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产业、广告业是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重点领域,应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推进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了做好《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在上述四个系统的试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各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产业、广告业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本行业系统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

  二、出版物(含电子出版物,下同)应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新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形;现有出版物再版时,应依据此规范进行调整。

  三、辞书在引导规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积极稳妥地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新编辞书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形。现有辞书再版时,应依据此规范进行调整。辞书编纂中,需要“备查、备考”的非推荐词形,应依据此规范做出明确标注。

  四、影视字幕、互联网和广告中的语言文字,应积极推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使用推荐词形。

  五、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应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新制作发行的电子产品,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形;现有电子产品更新、升级时,应依据此规范做技术性处理,使用推荐词形。

  六、古籍整理、有关的科学研究、面向海外的繁体字版出版物等,可不受《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限制。

  七、为教育系统服务的出版物、影视字幕、电子信息技术产品等,执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教语信〔2002〕1号)的规定。


  各级语委(语文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广告业,做好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山东省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开辟多种融通资金(以下简称融资)渠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临时需要,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经济效益较好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确实需要流动资金,可按本办法向社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短期融资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工作由省内各级人民银行管理。省人民银行下达年度发行控制额度,由企业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在限额内分级审批,一个企业一次发放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由县级人民银行审批;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
,由市(地)级人民银行审批;1000万元以上,由省级人民银行审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有效资产净值。
第四条 企业短期融资债券期限定为6个月、9个月、12个月三种。其利率分别为月息6.0%、6.6%、7.2%,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定期储蓄利率的40%。
第五条 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债券,要向人民银行提报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申请书、发行章程、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和生产经营情况,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可以委托专业银行代理发行,也可以自己发行。委托银行代理发行,发行企业要与代理银行签定合同,明确资金划拨等经济责任。债券到期前,发行企业要将足额兑付资金存入代理行,由代理行负责兑付债券本息。代理劳务费要控制在发行总额的2%
以内。企业自己发行的,由企业负责兑付债券本息。
第七条 融资债券的持有人,有权凭券到期向发行企业取得本息,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经济效益不承担责任。批准机关及代理发行的金融机构对融资债券的偿还性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短期融资债券的票面内容及格式,按《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办理。发行时要公布发行数量、利率和兑付办法,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以摊派方式发行。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可以用国家规定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购买企业短期融资债券,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涉。
第十条 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单位购买记名,个人购买不记名。凡向社会发行的融资债券,可以到证券交易场所购买,也可以到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贴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3月11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2〕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人行天水中心支行制定的《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市残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市统计局 人行天水中心支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2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本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以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依法缴纳的保障金。
本办法所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因季节性用工难以确定职工人数的,按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确定。
本办法所称在职残疾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的离休、退休、离职或不在岗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全额为基数,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
  第五条 市、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职责:
  (一)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本办法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二)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含残疾职工),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
  (三)向市、县区财政、地税部门报送《核定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对逾期未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和行政处罚等。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下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扣工作。
  (二)各县、区地税部门负责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涉税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收工作;协助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代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代收资金的统计、信息反馈等。
  (三)人民银行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入库、管理及相关政策宣传、工作统计、信息反馈等。
  (四)市、县区财政、地税、工商、人社、统计部门负责向同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名称及职工总数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征收一次。
  (一)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程序征收:
  1. 3月15日前,市、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和有关场所,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
  2. 4月1日前,用人单位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以下简称《年审手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用人单位,一律单独填报《年审手册》,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用人单位申报年度审核资料时,应当提供其安排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等证件的原件,以及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年报报表、工资领取单等;
  3. 5月31日前,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审手册》,出具《核定通知书》。用人单位对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即视为同意)。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复核或书面答复;
  4. 6月10日前,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汇总的用人单位名册和《核定通知书》等征缴资料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于6月25日前报送省就业中心;
  5. 7月1日至9月30日,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核定通知书》,向其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缴款登记,一次性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机关、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程序征收:
  1. 机关、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填报《年审手册》、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程序与本条第(一)项2、3目规定程序相同;
  2. 5月31日前,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的上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下达各机关、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年度预算时一次性扣除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征收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做好分级入库工作。
  (一)财政部门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本级所有,直接入库”的方式,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直接进入本级财政国库。
  (二)地税部门按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核定通知书》核定的征缴数额,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统一开具由省地税局监制的《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
地税部门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比例分成,就地入库”的方式,按政府收支预算科目编码(1030142),分两类直接缴入当地国库。一类为市辖区行政区,按省级20%、市级20%、区级60%的比例缴入省、市、区国库;二类为县,按省级15%、市级15%、县级70%的比例缴入省、市、县国库。
  (三)人民银行应加强商业银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库管理,督促商业银行比照经收税款业务,准确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的收纳,完整、及时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划转到指定国库。
  (四)市、县区地税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与财政国库核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入库、到账情况,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准确无误。
  (五)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需经单位所在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在下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扣减。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缓缴或减免。用人单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向单位所在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缴或减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用人单位逾期未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律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拒缴或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所在地同级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直接进入所属县区指定国库。
  第十一条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入库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需工作经费按10%的比例从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财政部门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需工作经费按5%的比例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6年12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办法》(天政发〔2006〕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