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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9 05:0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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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2002年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4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商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示

(2001年12月18日 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遇到法律适用的问题,现将有关材料转去,并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哪些农民集体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供销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属于“农民集体”,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

1997-10-3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中国入世后对外交流和商务活动的频率加快,商务口译作为促进对外交流和保证商务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已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适应上海对外交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速高层次商务口译人才队伍建设,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对从事商务口译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本市实行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现将《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人事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 http://rsj.sh.gov.cn)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上可供下载。

市人事局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上海国际化发展战略的需求,提升各行业在国际舞台上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上海对外交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加速高层次商务口译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经济、金融、贸易、投资、税收、法律等领域从事商务活动,或从事文化、艺术、教育、管理等国际交流活动,具备一定的商务知识、良好的口语技能和翻译技巧,懂得国际商务礼仪,能较为熟练地翻阅商务书籍、外文报刊和专业文献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国际商务口语、口译、双语交替传译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上海市商务口译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

  认证内容涉及商务外语语言水平测试和商务外语口译测试两大方面,包括听力、阅读、双向笔译、口语、双向口译(视译、听译和视听译)等内容模块。认证综合采用笔试、计算机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凡热爱商务口译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达到大学英语六级(CET-6)或专业英语四级(TEM-4)水平,可报名参加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六条参加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