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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7:3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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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6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天津、长春、吉林、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厦门、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昆明等19个重点旅游城市假日旅游指挥协调机构办公室,长白山、曲阜三孔、博鳌、玉龙雪山等4个重点旅游景区管理局:

  为了确保2006年“春节”旅游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次预报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报统计的时间安排
  (一)1月22日至1月27日连续开展“黄金周”预报工作。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规定,结合“春节”黄金周旅游的特点,全国假日办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于2006年1月22日至1月27日(“黄金周”前7天至前2天)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2表和“黄金周”期间本地旅游情况的总体概述。
  (二)1月28日至2月4日(年二十九至年初七),发布各类旅游新闻和旅游服务信息。请各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假日办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当地假日旅游情况,将本地区市场情况、市场热点、有特色的节庆活动、新的旅游项目及其尽可能多的旅游信息,于当日17时前通过网络报送至全国假日办。
  (三)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包括纳入“五一”、“十一”黄金周的承德、秦皇岛、沈阳、大连、宁波、黄山、南昌、瑞金、青岛、洛阳、武汉、长沙、张家界、韶山、广安、贵阳、遵义、西安、延安、银川等其他指定重点旅游城市)于2月5日8时前将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旅假日综5表以传真形式报到国家旅游局;要求各省(自治区)假日办于2月5日12时前将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旅假日综6表以传真形式报到国家旅游局。传真号码:010-65201030、65201031、65201032、65201033、65201034、65201035、65201036。
  二、模拟测试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障假日旅游预报网络系统在“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期间的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2006年1月19日,在纳入全国“春节”黄金周统计预报范围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中进行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以上城市和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1月19日下午15—17点,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和当地“黄金周”接待情况概述,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进入密码与2005年“春节”黄金周相同)。
  三、关于向中央电视台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和向中国旅游网提供资料照片的具体要求
  为了更好地反映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形象,要求各地尽快提供丰富、生动、实用的电视资料录像片(请不要使用带台标和以前拍摄的录像带)和资料照片。具体要求如下:
  (一)请各城市和景区安排当地电视台,拍摄一些拟在2006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开展的旅游活动场所的场景(所有的场景都要有游客的画面),并提供纳入监测网的各景点场景和游客集中活动的场景。
  (二)送交中央电视台录像带的规格必须是DVC(50M)制式的带子(其他录像带一概不接受),时间要求不超过30分钟。录像带的盒内请附上拍摄场记。
  (三)请各城市和景区于2006年1月12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录像带和资料照片邮寄到国家旅游局综合司,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邮政编码:100740;联系人:袁璟;电话:010-65201721。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董事会的职权、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其主要特征是---内部治理机构的权责分明和相互制约,即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机构,从而使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以资合为主要特征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是股份制的典型代表,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则更能充分体现股份制的主要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各组织机构有各自的权限范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有两种,即“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确立,是资本主义初期人们对物质资本神化的产物。它将公司经营控制权置于股东会是基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理论,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而“董事会中心主义”将控制权赋予董事会是为了克服“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局限性,实现公司的高效经营。但“董事会中心主义”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等问题使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因此,只有平衡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二种立法例,使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既有权力的分工,又有权力的制衡,才能使股东会与董事会达到一种和谐统一的状态,也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利益最大化这一大局。正是基于上述立法理念,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而是确认了分权治理结构,全面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一)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任期和董事会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有限公司一样,新法也鼓励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职工代表的做法,突出了对职工权益的保障。至于股份公司董事的任期和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根据该条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和董事会的职权相同,在此就不再展开一一论述。
除普通董事外,股份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新公司法对副董事长的人数设置不再干涉,并且规定董事长不再自然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不再属于董事长的职权。
(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还有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见,新公司法删除了旧法关于“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限制了董事长的职权,完善了董事会的会议制度,新增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体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依法查处黑龙江省绥佳大50万伏输电工程非法占用林地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资字〔2007〕122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依法查处黑龙江省绥佳大50万伏输电工程非法占用林地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2007年10月,我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黑龙江省绥佳大50万伏输电工程项目非法占用林地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初步查明,该工程项目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1.8327公顷,毁坏林木蓄积1141.555立方米。其中,占用桃山林业局林地0.745公顷,毁坏林木76.645立方米;占用南岔林业局林地2.375公顷,毁坏林木473.0立方米;占用朗乡林业局林地5.1127公顷,毁坏林木118.91立方米;占用带岭林业局林地3.6公顷,毁坏林木473.0立方米。
上述问题十分严重,现责成你公司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迅速组织力量,对黑龙江省绥佳大50万伏输电工程项目非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结果于2008年1月31日前上报我局。
我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督办。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