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4:43: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74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
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水利工
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制定本办
法。

一、适用范围

(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
理。

(二)办法中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
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给用水户供水的天然水价格。

(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
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 工
程保险费、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 管理费
用和财务费用构成。

二、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

(一)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

(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
行分类计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水力发电、水产养殖、芦苇、
生态林、城镇水价计收标准。

(三)本次水价调整根据自治州2001年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加水利工
程保险费20‰核定。水费计量点以大河龙口取水处的水量为计收水费
基数,渠道损耗由供、接水单位共同承担。

三、水费计收标准

(一)农业综合水价为5.26分/立方米。

1、开都河灌区州级供水管理单位计收水价为2.62分/立方米。焉
耆县、博湖县、和静县农业水价为5.57分/立方米;兵团、部队及州直
国营农牧场农业水价为2.62分/立方米。

2、孔雀河灌区州级供水管理单位计收水价为5.44分/立方米。县
级:库尔勒市农业水价为7.85分/立方米,尉犁县农业水价为7.85分/立
方米;兵团、部队及州直国营农牧场农业水价为5.44分/立方米。

3、独立灌区(轮台县、且末县、若羌县、和硕县、和静县)农业
水价为4.03分/立方米。

4、新开垦荒地原则上不予供水,确需供水的,可在水源充足的
情况下按农业水价的2倍计收。

(二)工业用水

1、工业消耗用水按20分/立方米计收,循环用水按3分/立方米计
收。
2、铁门关石灰窑电站发电用水水价另行制定。

3、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按正常供水价
格的两倍计收。

(三)其它用水

1、牧区牲畜用水,按标准畜(绵羊单位)计收水费,每只羊每年
计收1.0元。

2、水产养殖按人工养殖水面面积计收水费。利用天然湖面人工养
殖的水面按每年4.0元/亩计收。 引用地表水池塘养殖的按农业水价计
收水费。

3、芦苇按每年10元/吨计收水费。由芦苇管理单位收取后上缴州
级水管部门,水管部门从上缴水费中返还2%作为手续费。人工育苇引
用地表淡水灌溉的,执行农业用水水价标准。

4、生态林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界定后,免收水费。每年生态林
每年核定毛灌溉定额为450立方米/亩,超灌溉定额用水按农业水价计
收水费。

5、城镇建筑及经营性用水按50分/立方米计收水费,城镇绿化用
水按农业用水标准计收水费。

(四)各类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凡超过自治州限额供
水量的部分,按2倍水价计收水费。

(五)全州实行地表水、地下水供水两水统管、统配、统价的管
理办法。州级管理的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办法执行,县市管理的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报州价格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执行。

(六)排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农业排水收取维护费,其他行业
借用农田排水系统收取补偿费。维护费、补偿费标准由州水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3年4号令
另行制定办法。

四、水费计收管理

(一)水利工程供水实行预收水费制度,每年春灌前各用水户向供
水管理单位预交当年水费的30%,剩余水费在年底前一次结清,不得拖
欠。

(二)供水管理单位在计收水费时,必须出据自治区税务部门印制
的统一专用发票。

(三)用水户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水费的,由用水单位提出申请,
经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办
理减免手续。

五、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水费使用

1、各级水利工程(含附属工程)的维修费、大修理费、运行管理
费和动力燃料等生产费用。

2、按规定提取的修理费、补助费、公务费等。

3、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公务费等。

4、水利工程管理中的科研费、技术推广费、职工培训费、宣传费、
奖励基金等。

5、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所需的设备购置及管理设备配套等费用。

6、州级水管部门上缴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费为每年应征收水费的
50%,独立灌区上缴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费为每年应征收水费的15%,
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费统筹及还贷。

7、牧区水管站(所)计收的水费应专户储存,用于各县牧区水利
建设,不得挪用。

8、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灌区,在县级留成的水费中按0.2分/立
方米提取资金,作为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及工程维护费。

(二)水费的管理

1、自治州水费实行三级管理,两级核算。各级供水单位要不断提
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到“供好水,服好务,收好费”。

2、水费是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性收入,由各级供水管理单位管理
和使用,不得将其纳入财政管理。

3、各级供水管理单位使用水费时须做年度使用计划,经上级主管
部门批准后执行。上缴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水费,经州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4、州级供水管理单位向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上交的水费分两次
上缴,供水前上缴30%,年底前上缴70%。

5、各级水利、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水费价
格、水费计收、水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二○○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关于执行州物价局巴价
字[1999]16号文件的通知》(巴政办[2001]109号)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简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破旧与立新

王银梅(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律系 法律硕士 副教授 宁夏 银川 750021)

李 龙 (宁夏人民警察学校 副校长 高级讲师 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 执法思想和观念是涉及公安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根本性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已严重影响了公安执法工作。因此,正确认识转变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重要性、必要性,深入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索和构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观念的内容和途经在当前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安工作 思想观念 转变 改革

On Brokening and Forming Ideology of Public Security Job
Wang Yinmei (Dept. of Law, the Second National Institute of Northwest, Master of Law, Associate Professor, Yinchuan, Ningxia 750021, China)
Lin Long (Ningxia Police School, Vice-president, Senior Lecturer, Yingchuan, Ningxia, 750021, China)
Abstract: The ideology of enforcement of the law are the basic problem that involve the public security enforce th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job. For a variety of reasons for a long tim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on the sense of enforcement of the law. Those have influenced the public security enforcement work. So it is important and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and change the ideology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law, to make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the reason which produced those problems and to form a new ideology.

Key Words: the public security work, ideology, change, reform


引言:
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力量。其全部活动与执法工作密切相关,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为目的。执法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重要职权,警察执法的二元性(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特点决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不仅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而且也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着法律的实施和法制的权威、关系着社会秩序与公正、关系着民众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关系着警察自身的形象和处境。因此,无论如何认识执法活动在警察职务活动中的重要性,其现实与历史意义都无不为过。
执法活动对警察而言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涵盖着警察工作的全部内容。然而,长期以来,警察的执法活动并没有令社会各个阶层十分满意。警察团队和警察个人也曾经并在当前仍然为此付出着形象、声誉和物质方面的沉重代价。因此,正视警察执法理念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其生成的原因,重塑与社会发展和民众需要相协调一致的新型警察执法理念,在警察执法理念领域开展一场破旧与立新的“革命”既具现实的紧迫性,又具历史的长久性。

一、 问题的提出:激情与理性的结合与碰撞

在人民警察之中,开展一场执法理念之“革命”是一个富有激情的、有胆识的,虽然令人感觉“迟到”但毕竟真正开始得到了警察群体高度关注的问题。说其“迟到”是因为警察执法思想的落后与不合时宜由来已久,对之进行“革命”的呼声虽然在理论界曾经此起彼伏,但在警察实务各界并未受到过热烈的呼应。【1】说其“富有激情”和“胆识”是因为它不仅抓住了当前警察执法问题中深层次的根本环节,可以从根本上除弊兴利,而且对于重塑公安(警察)形象,赢得党和人民的信赖、支持起到基础性,长期性的效用,这场“革命”所包涵的意义的多样性、现实性、历史性,必将令人为之振臂高呼。
一般来说,在当代社会生活中,一个既能引起党和国家重视,又能促动民众心旌神往,还能使职业人士产生认同和共鸣的问题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的问题。
第一、 第二、它是关系到社会和民生大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三、它是社会和民众尽管曾经付出过沉重代价,不断进行追求但却因各种原因仍然尚未完全变为现实的问题。
第四、它是以关怀人类权利的实现、自由的保障、正义的伸张、公平的实现为核心的问题。第五、它是能够使不具有或还缺乏文明因素的民族、社会、国家跨入文明队伍前列的问题。
第六、它是能够唤起民众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充满热情、对法律——道德充满尊敬,从而不断改造自己生活质量和生活观念的问题。【2】
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总体上讲与这些特征 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当代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如日中天,民主政治建设不断进步,社会各项事业蒸蒸日上。社会主义中国已进入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在告别了左倾思想统治和短缺经济时代、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自由、文明、民主、法治、秩序已成为社会和民众新的追求和向往。所有这些不仅是理性力量的胜利,也是激情燃烧的结果。在过去到现在的几十年中,由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观念的偏差,给社会尤其是民众个人造成了切肤之痛。因此,自觉进行执法观念之革命,既具激情化、同时更具理性化。是激情和理性的结合和碰撞。这种理性和激情,是对人治传统思想的反思、反叛和质疑,是求变欲望的表现,是对将人作为工具、对象而非目的厌恶、憎恨和放弃。是对执法活动“内忧外患”的积极慎视。体现了关怀人文的情感冲动。
因此,我们应该而且必须善待这种理性和激情。因为它给我们提供了正视问题的勇气和超越现实的动力,能够促使我们从思想深处解放“自我”,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使我们最大程度地追求合理性,最终达到追求真理的彼岸。

说明:本文在撰写中参考了以下著作:《法的价值论》(卓泽渊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权利现象的逻辑》(公丕祥着,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张文显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法理学论丛》第一、二、三卷(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2003年、2004年版)。

我们还必须正确理解理性和激情的关系。尤其是在思想“革命”的初期,我们既需要激情的呼唤、呐喊、行动,因为它可以起到振聋发聩、警醒世人的作用,可以使“革命”具有巨大的精神力量的支持。更需要理性的思考,因为“革命”不仅需要激情作动力,更需要有明察秋毫、见微知着、把握未来、克服盲目、迷信、冲动的能力和水平。 忽视激情会使理性失去生机和活力,而忽视理性则会使“革命”因缺乏理性思考而缺乏深度和广度。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使“思想革命”具有积极的助推力并保证其不误入歧途。

二、从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看传统执法思想的主要表现及生成原因。

(一)当前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1、有的一味强调专政职能,忽视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因而以管人者自居,甚至把群众做为专政对象,加速了与社会与公众的对立。
2、有的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执法、管理的名义,实施滥收滥罚,导到“三乱”不断。【3】
3、有的重打击、轻保护,忽视民权、民意、民情、民心,片面地、简单地将打击犯罪等同于保护人民,忽视对公民权益尤其是私权利的充分保护。
4、有的执法不计成本,不惜伤害无辜。习惯于传统的执法行为模式(如大清查、大行动,大轰大嗡等)。
5、有的标签主义思想严重。执法看对象,对领导、集体和对民众个人,缺乏一视同仁的态度。对弱势群体更是另眼相看(即只看其是否违法违规,不看其社会贡献)。
6、违法违纪屡有发生。表现为: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问题不断发生,上至各级领导干部下到各警种民警层层均有。有的甚至疯敛财,被称为“造币机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