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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10:3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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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1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3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农村水利建设劳动积累用工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农村水利建设劳动积累用工的几项规定
市政府


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农民通过劳动积累、互相协作兴修农村水利工程,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我市郊区农业发展后劲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1号文件和市委京发〔1986〕11号文件的精神,为使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劳动积累用工切实得到保障,使用得
当,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水利的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区、县、乡(镇)范围内的防洪、排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及维护、清淤、更新改造,不包括市、区、县办的水利基建工程和河道防汛抢险、农民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平整和田间沟渠整修等用工。
二、根据量力、适度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用于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数量,一般每个农村劳动力(包括乡(镇)、村企业)每年出劳动工日不少于十五个。由于各年度工程任务不同,劳动积累工可在年际间调剂使用。
三、分摊原则
1、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各单位受益大小,按比例合理分摊。不能出工者,可以资代工。
2、对于工程量大,用工较多的工程,需非受益单位支援时,可本着“等价交换,互助互利”的原则。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换工的办法,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作合同,按合同兑现,防止平调。
3、在分摊用工时,对于烈、军属酌情给予照顾。
四、劳动积累工的使用管理
1、各区、县、乡(镇)水利部门,在制定农村水利工程年度计划时,需提出使用劳动积累工的工程项目,用工数量、用工时间和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查批准,由政府逐级下达用工计划。
2、各区、县、乡(镇)水利部门要加强劳动积累用工的管理,检查出工情况,并登记造册,年终做出用工决算,将用工数量及完成工程量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备案。
3、各区、县、乡(镇)政府要把劳动积累工使用情况,作为对下级单位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五、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西德人赖伦继承其中国籍母亲的房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西德人赖伦继承其中国籍母亲的房产问题的批复


196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外交部领事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外事处:
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七日(63)沪高证发字第412号、(63)沪会外二字第35号函收悉。关于西德人赖伦申请继承其中国籍母亲房产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所提的处理意见。

附件: 关于西德人赖伦要求继承中国籍母亲房屋事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领事司:
现将西德人赖伦申请继承其中国籍母亲房产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于后:
西德侨民赖伦(AGNES LEINUNG),女,五十六岁,原为瑞士驻上海总领事馆打字员。该馆关闭后无业,现正申请出境。其父德国人,已故;其弟爱道而夫·赖伦,德国人,现在西德;其母中国人毕瑞芳,一九六一年在上海死亡。毕生前在上海置有三层楼房屋一幢,一九五四年房地局曾发“毕瑞芳”户名的土地所有权状。该房屋的三楼为毕母、女自用,底、二两层出租。一九五八年毕申请将该房屋底、二两层参加社会主义改造(房地局曾在土地所有权状上批注),按月收取定租十四元八角五分,三楼保留产权。赖伦最近向房地部门申请将保留产权部分过户到其本人名下,改造部分由其收取定租。
按房地部门规定,中国人死亡而未立遗嘱者,其所遗房产及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房屋的定租定息,如合法继承人申请继承,一般只需向房地部门提出,有二个在上海的亲友证明,经调查核实,即可由房地部门准予过户,不需向法院办理继承手续。但我们不明确:外国人申请继承中国人遗产,特别是遗产中有房产及已纳入改造房屋的定租定息,是否参照中国人继承办法直接向房地部门申请过户?抑或需向法院办理继承手续?
我们意见:1.赖伦及其弟均为毕瑞芳的亲生子女,拟同意由二人一并继承毕瑞芳名下现有的房屋和已纳入改造房屋的定租。
2.已纳入改造房屋的定租拟继续支付,将来其他纳入改造的房产收归国有时,亦停付定租,收归国有;但赖伦及其弟如提出要求,亦可由房地部门将定租一次付清(至一九六五年底),不再按月支付。
3.至于外人继承中国人房产应办理手续,为了加强控制,并避免可能的涉外纠纷,建议应向法院申请继承,由法院按一般外人申请继承外人在华遗产手续审查核准。
4.批准继承后,已参加改造的部分房屋不办过户手续,仅由房地部门口头表示今后可按月支付定租给继承人;未改造房屋如愿出售,可予收购,如不愿出售,可参照一九五一年本市外人房地产申请登记办法办理,由继承人向房地局书面申请过户,呈缴全部房产证件,填写“上海市外人房地产申请登记书”,由房地局收回毕瑞芳名下的契证,另发给“上海市外人房地产申请登记收件收据”,口头表示同意过户。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外事处
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