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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5 22:0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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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农牧渔业部


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20日,农牧渔业部


一、为了保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以下简称“丰收计划”基金)是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所确定的项目,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商同农牧渔业部财务司,年初对国家财政安排的“丰收计划”基金,根据本办法提出安排意见,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丰收计划”基金开支范围
(一)银行贷款贴息:对项目承担单位,为扩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规模而利用银行贷款时所给予的贴息补助。
(二)技术推广周转金:用于支持经济效益较大,见效较快的“丰收计划”项目的资金周转。
(三)技术推广补助费:用于支持“丰收计划”项目的技术培训、印发技术资料、技术交流、制(繁)良种、技术示范推广、检查验收以及生产费用和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租赁等补助费。
(四)“丰收奖”经费,根据《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开支的奖金。
五、“丰收计划”基金的管理
(一)“丰收计划”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凡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费用,未报经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同意,均不得在此项基金中开支。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手续费,更不准挤占、截留此项基金。
(二)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审批和决算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并于年终按项目编报决算,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农牧渔业部各归口业务局,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各业务局汇总后送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部财务司和财政部农财司。
(三)要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的财政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贷款贴息的补助部分,不能留有缺口。周转金要坚持有借有还原则,严格按合同规定期限归还,否则要收取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逾期占用费。
(四)“丰收计划”项目属一次性项目,经费一次核拨,未完项目的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节余经费,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备案后可留在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不准挪作它用。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要及时决算报送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并将剩余经费全部交回。
(五)各级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不执行预算,滥用经费,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各地用于“丰收计划”项目的配套资金也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制度,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便于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转发《关于改变地名工作领导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转发《关于改变地名工作领导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变地名工作领导体制的通知》(劳人编[1987]142号),对改变地名工作机构领导体制,提出了具体意见,现将该文转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做好此项工作。

附:劳动人事部关于改变地名工作领导体制的通知
(劳人编[1987]142号1987年8月9日)
民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现将改变地名工作机构领导体制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划归民政部。
二、地方各级地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原则上并入各级民政部门。对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不强求上下完全对口,可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1987年9月19日

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工程设施防震减灾的基础性工作, 是对工程建设场地在几年至几十年或更长时间内地震危险性预测及其影响的评价,包括: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基本烈度复核、场地稳定性评价、地震小区划等工程地震工作和重大工程在建行运营期间的地震环境监测。
第三条 全省境内凡按有关规定应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并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工程总体规划和立项审查程序,作为审查的必备内容。

第二章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第四条 辽宁省境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以《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及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
第五条 为使工程建设合理设防,应根据工程场地条件、 工程重要程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1、根据国家地震局、 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的通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_89)》以下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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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的新建工程;
(二)位于康平、昌图、西丰、法库、新宾、桓仁、宽甸、凤城、建昌、凌源、建平、喀左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县(市)域范围内新建的重点工程;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省级以上新建设的开发区。 2、根据国家地震局、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 )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的通知》、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以下新建工程应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论工作: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 )》标示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中规定的甲类工程; (三)经省地震局、建设厅、计委共同
商定, 需要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六条 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 遭受地震破坏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重大工程在建及运营期间要进行地震环境监测。
第七条 根据“90 区划图”的使用规定, 大部分工程项目都可直接将“90区划图”中的地震基本烈度(50年超越概率10%的烈度值)作为设防依据。 需要重新核定地震基本烈度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关于地震基本烈度鉴定工作规定》([1979]建发抗字第146号)和《关于地震基本?
叶燃üぷ鞯牟钩涔娑ā罚╗1980]震发科字第391号)文件的要求,由计划、建设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辽宁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队伍的资格审批和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批工作,其办公室设在辽宁省地震局。
第九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地震局的指导下, 负责对《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辽宁部分的解释和修定工作。
第十条 省、 市计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的地震设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没有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准立项、不准开工。
第十一条 省内凡有条件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 均可以向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凡外省单位到辽宁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需先到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注册,经允许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其收费项目与标准,依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安399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实际工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及在学术、技术上有突出贡献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 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负责人与直接责任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以国家的法律、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日语的含义是:
1、地震基本烈度系指在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率为10%的烈度值。
2、工程建设项目系指在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3、重点工程是指如遇到地震破坏时会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影响,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4、特殊工程是指遭受地震破坏会产生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对政治、经济、 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工程。
5、可能产生严重次生产灾害的工程是指如受地震破坏产生放射性污染、 剧毒气体扩散、大爆炸、洪水泛滥等工程。



199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