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总体方案及技术业务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4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总体方案及技术业务规范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总体方案及技术业务规范的通知
1991年9月29日,邮电部

现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总体方案及技术业务规范随文印发各局,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技术方案及技术、业务规范是开发建设全国邮政特快专递跟踪查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在开发建设中均应遵守。确有必要变动时,必须按程序经过批准,以保证全网的一致性、互通性。
二、该项目为涉及全国各局的一项较大工程,各单位应以全网的利益为重,加强领导,服从统一指挥,积极调配人力和资金。各局建点所需的长途直拨电路,部邮政速递业务管理中心和京、沪、穗三个交换中心所需的分组交换网的入网端口以及市话专线等,各有关电信部门应优先解决。在开发试验阶段,自调通电路之日起,开始计为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限为六个月,免收通信费用。六个月后的次日起,开始按规定计费。
三、部承担项目开发建设中一级干线的相关费用,在邮政新技术开发费中列支。在开发建设中,需各局自己配套、扩容、深度开发等需要的资金,由各局自筹解决,应予以保证。
四、项目开发建设的计划、实施步骤、组织措施、费用安排及各局应立即着手做的工作等,已在总体方案以及邮政〔1991〕52号“关于印发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可行性方案的通知”和邮政〔1991〕179号“关于附发《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项目领导小组第一次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明确,各局应遵照执行。除担负开发任务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局应按计划抓紧工作外,第一批要上的站点局也应立即按规范要求准备机房、电源、电话线路,并组织培训相关人员。
五、开发建设邮政速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是实现邮政“三个转变”,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竞争能力,体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一项重要工程。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从事开发建设的技术、业务人员,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克服困难,按时完成任务,为实现邮政现代化做出贡献!
附件:一、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总体方案及附录
(略)
二、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技术规范及附录
(略)
三、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业务规范及附录
(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 〔2010〕 128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国土资源部)

  (四)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五)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

  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商务部、外汇局、银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

   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七)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商务部)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八)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九)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

  (十)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

  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银监会)

  (十一)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二)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商务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十三)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十四)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发展改革委)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商务部等)

  (十七)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八)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商务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别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参与)

  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

  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商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九)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外汇局)

  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工商总局、商务部)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广泛宣传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积极参与多双边投资合作,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跨国投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新疆塔城地区劳动人事处八月三十一日来电询问:出席一九八三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先进科技工作者会议的干部退休时,可否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提高退休费5%至15%?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意见:上述会议是由国家民委、中国科协、劳动人事部联合召
开的,属于一般性的表彰会议。干部退休后不能以此作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条件提高其退休待遇标准。请即转告塔城地区劳动人事处。



198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