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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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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9年9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9年9月17日)

任命王维纲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甘学标、孙孑系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崔绍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杨奇锐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曾呜、周东光、井助国、石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任命:
陈雷、李鸿儒、刘翔鸥、刘若克、刘佃忱、商景义、庄名丁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马佩勋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生桂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远、伍贻和、何忠民、李先润、李洪勋、苏登龙、苏德恩、林希文、张俊、靳山海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佩勋、杨生桂、刘志远、靳山海、何忠民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言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武树润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展玉、李达、张福康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文贵、王舒民、任如太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黄新远、陈恩普、薛滨、杜心怡、高呜岐、张竹亭、王子仁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黄波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安尼瓦尔·贾库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秦振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石俊feng、徐万夫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蓝映林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致中、李长源、沈万祥、高志杰、张钧信、赵振轩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孟蔚琦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任曼君的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范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柳堤、陈其焰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胡锡光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王庆轩、张永昌、李克、刘宣、胡汉、海波、高伯奋、王嘉qiu、许诺、梅烈明、张子正、毛雨、米岫岐、徐继贤、孟宪平、黄学行、王桂林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钱沣、吴克敏、魏贵品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春玉、杜恒文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言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武树润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文治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所凤翔、高应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孙秉和、王选举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刘毅、张万禄、唐抒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杨生桂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陆明、马凤池、杨云阶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张士杰、刘先农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陈质文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路平、戚示扬、周澍萱、王薪甫、陈济昌、冯嘉玉、于克俊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9]1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的积极性,促进绿色建筑全面、快速发展,提高我国绿色建筑整体水平,现将大力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一定的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基础,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可开展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二、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省(区、市)要有能够具体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撑单位,并成立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的专家委员会。

  三、我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组织工作。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并选择确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加强对评价标识机构、组织和评价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志和证书,由我部监制,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各省(区、市)评定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报我部备案,由我部对标志和证书统一编号管理。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提供标志和证书的统一式样。

  五、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构成等基本情况。经我部确认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联系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高雪峰

  电  话:010-589338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宋凌 马欣伯

  电  话:010-58933934、58933183,58933924

  附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事业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监制和统一规定标识证书、标志的格式、内容,统一管理各星级的标志和证书;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择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所辖区域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拟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地区,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四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在当地设立的绿色建筑专委会或当地成立的绿色建筑学协会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

  (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三)明确了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四)成立了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承担评价标识的评审。

  第六条 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二)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

  (三)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七条 组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家委员会应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七个专业组,每一专业组至少由三名专家组成;

  (二)专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的副主任委员;

  (三)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八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应提交申请报告,包括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及相关工作经历,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等材料。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 经同意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专家委员会,开展所辖区域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科学、公正、公开、公平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受理后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组织评审过程中,严禁以各种名义乱收费。

  第十三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标识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负责,通过评审的项目要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审情况及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通过评定、拟颁发标识的项目名单、项目简介、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有异议项目处理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通过评审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编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编号和统一规定的内容、格式,制作颁发证书和标志(样式见附件),并公告。

  第十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分为规划设计阶段和竣工投入使用阶段标识。规划设计阶段绿色建筑标识有效期限为一年,竣工投入使用阶段绿色建筑标识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组织开展地方相关管理和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与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与联系。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各地审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进行抽查,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和经举报发现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评审过程中存在不科学、不公正、不公平等问题的,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被取消评审资格的地区自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审定标识的项目进行检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将有关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112?

1996-03-15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夭津、上海、广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与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与专业公司、专业公司与专业公司之间,凡提供地质勘探、钻井、固井、录井、井下作业,物探,工程设计、采油、平台制造、运输(包括管道及油气运输)、油气生产的注水、注气、船舶运输、建筑安装、通讯等应纳税劳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