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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8:5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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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中的“属于作废发票”指标出现异常,严重影响金税工程运行质量。所谓“属于作废发票”,是指销货方已经按“作废”处理而购货方又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经调查分析,在“属于作废发票”中,有一部分确实属于纳税人违反规定利用作废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也有一部分是由于税务机关或纳税人操作失误形成的。为了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和金税工程操作规程,并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防止错误信息进入金税工程。现将有关要求和规定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发售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或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与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
二、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三、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当月发现上述问题的,应按照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质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如发生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号码(包括错误的和正确的)、发生时间、责任人以及处理意见或请求等,逐级上报至总局。
(三)对涉及发票数量多,影响面较大的,总局将按规定程序对“全国作废发票数据库”进行修正。
四、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五、从2003年7月开始,总局将对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因操作失误而形成的“属于作废发票”进行考核,按月公布考核结果。对问题严重地区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并通报批评。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本通知中涉及纳税人的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并认真做好对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

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公众绿化和环保意识,更好地依靠社会力量推进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巩固园林绿化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一定程序,承担一定面积或数量的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养护,或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而进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荆州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以及规划、国土、林业、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地的认建认养工作。

第四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范围为:本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其它公共绿地。具体范围由市、区两级园林部门根据其管理权属划定,列出名单后供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认建认养人)选择。

第五条 认建认养的内容:

(一)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纪念树、纪念林的种植和养护;

(五)绿化设施的维护;

(六)公共绿地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形式:

(一)认建认养人可以选择第五条的一项或几项内容申请认建认养,可以同时认建认养多块绿地、多棵树木,也可以联合认建认养一块绿地或一棵树木;

(二)认建绿地(树木)的,认建人可与园林部门协商选择地点、树种,建成后交给园林部门组织养护管理,也可在选择地点、树种后,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园林部门组织代为建设;

(三)认养绿地(树木)的,认养人在选择地点、树种后,提供相应的资金,由园林部门委托专业绿化机构进行养护和管理;

(四)对未明确建养对象的认建认养捐款经费,由市或区园林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由园林部门提出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人与园林部门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实施程序:

(一)认建认养人向园林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园林部门对申请方案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可行性意见,经与认建认养人协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园林部门与认建认养人签订实施协议书,落实相关事项;

(四)协议实施完毕,由园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确认。

第九条 多人同时申请认建认养同一块享有冠名权绿地时,实行公开竞争。在同等条件下,认建人享有认养优先权。

第十条 城市绿地认建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方案经园林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认可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认养应执行园林绿化养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园林部门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进行检查和考评。

绿地认养期限一般1~3年,到期后可申请续养。在认养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认养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绿地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绿地认养因公益性需要被永久占用的,可协商变更认养的绿地,认养期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认建认养绿地类别及规模,适时对认建认养人实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认建认养达到一定规模或程度的,认建认养人还享有立牌纪念或冠名的权利。

认建绿地的,立牌纪念期一般不超过5年,冠名期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对认养绿地的,立牌或冠名期为认养期。

认建认养绿地内竖立的标志牌、冠名牌由市政园林局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要在市政园林局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有关业务部门监督检查。

认建认养人有权对其认建认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人应当接受园林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严格履行认建认养协议。认建认养人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15日向园林部门提出解除协议申请。

对认建认养绿地未能达到技术规范的,或者无故不履行协议的,园林部门有权对认建认养人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园林部门可终止协议,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认建认养人依照协议承担经济赔偿和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绿地产权属于国家所有。认建认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擅自增加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商业广告牌,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进行商业经营行为,不得私自转让认养权,不得砍伐或损坏树木,不得损坏公共绿地配套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铜川市对国有厂矿特困职工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若干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对国有厂矿特困职工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若干规定

1996年3月18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解决铜川国有厂矿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加快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地”)开发利用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国有、集体所有的“四荒地”均可拍卖。
第三条 对国有厂矿特困职工拍卖“四荒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四条 铜川矿务局和陕西煤炭建设公司系统的特困职工均可以拍卖形式取得“四荒地”使用权。
第五条 对铜川矿务局和陕西煤炭建设公司系统内家庭人均月收入45元以下的职工,在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时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矿区附近国有“四荒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无偿划拨;
(二)集体所有的“四荒地”可在拍卖价格上给予优惠;
(三)对于开发利用“四荒地”的特困职工,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在资金方面予以扶持;
(四)对特困职工办理购买“四荒地”使用权手续,只收取土地使用证书的工本费;
(五)从购买之日起,从事果树生产的,7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从事其他种植业的3-5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坡度在250以下,经过治理,种植粮油作物的,3-5年内免征农业税;
(六)政府和企来对购买“四荒地”使用权的特困职工,要在种子、种苗、技术指导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
第六条 国有厂矿特困职工购买“四荒地”使用权,纳入县(区)、乡(镇)“四荒地”拍卖序列。具体程序按《铜川市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集中、大块的“四荒地”由职工所在企业出面联系、协商、个人办理手续;对分散、小块的“四荒地”由职工自行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荒地”拍卖用途,仅限于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开发利用,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掠夺经营。
第八条 职工购买的“四荒地”使用权,年限一般确定为30-50年,最长不得超过70年,在期限内可以继承;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续签合同。
第九条 在“四荒地”使用期限内,拍卖方不得中止合同。如因国家政策变动或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提前收回的,可依法收回,并根据实际情况,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条 对因掠夺式经营、私自政变土地用途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凡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在3年内按照合同对“四荒地”进行投资开发且开发利用面积应达到80%以上。凡未进行投资开发或开发面积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收回土使用权。严禁炒卖地皮,从中牟取暴利。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属企业特困职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铜川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