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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时间:2024-05-25 21:54: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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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二)简化审批手续。通过缩小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取消初审、精简申请材料等多种手段,简化审批手续。简化手续的项目共13项,具体项目及其简化方案见附件6。

六、严格审批项目的设置

(一)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库。经本次改革拟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权责统一、动态管理”的原则,另行编制《重庆市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规范审批项目的设置依据。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无效。

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应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确有必要实施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纳入《目录》后方可实施,没有纳入的,一律不得实施。

(三)严格审批项目的设置程序。今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确有必要新设的,实施部门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批项目设置的专项论证报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评审、网上投票等方式对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审查,未经专题审查同意的,一律不得新设。

七、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活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自身的审批权限,参照执行本决定;但是,本决定有关并联审批的规定,适用于纳入建设领域“五段式并联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区县(自治县、市)协办部门。

本决定不适用于涉及宗教事务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本决定所称市人民政府所辖各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市级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本决定暂不将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审批纳入改革范围,待相关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另行调整、规范。但是,本决定取消、停止实施的项目除外。

(四)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项目,并由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授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审批工作的开展情况。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要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决定的,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况严重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报请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参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本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消或停止实施的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5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备 注
审批部门

1
反倾销产品项目审核
商务部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市经委

2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额度、专项贴息贷款审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渝府〔1999〕30号);《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民委(经)字〔1992〕第113号)

市民宗委

3
本市船舶所有人申领船舶户口簿和船舶户牌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4
船舶买卖、转让、出租、报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5
水域举办商贸群众性活动许可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6
水域从事特种行业审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7
水域打捞业登记备案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8
水域娱乐业治安审核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9
水域汽车修理业登记备案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10
递延资产的新增项目名称、金额、摊销计划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

市财政局

11
年度财务报告书和年度会计报表(含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决算审批)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

市财政局

12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使用的审批
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财世字〔1998〕90号)


13
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人事部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

市人事局

14
矿山企业占用、报损、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审批
《重庆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试行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15
探矿权抵押审批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16
探矿权出租审批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17
集资合作建房审批
《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8号)
部分取消。同时改为“市属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审批”,并改为由市国资委审批。(集资合作建房的实施范围为住房货币化分配尚不能启动的困难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其他企业和党政机关不再实行集资合作建房政策。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是否符合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由市国资委审批)

18
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
取得施工、设计、监理、咨询等资质的单位均可从事代建工作
市建委

19
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测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由软件用户对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性能进行评价

20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21
建设工程类别核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23
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核定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市建委

24
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审查许可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办法》

市市政委

25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企业审查许可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办法》


26
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资质初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取消,改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即由市建委(实施主体)征求市交委意见后办理
市交委

27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评定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取消,由审批转为行业协会自律

28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


29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市水利局

30
食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食用菌种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

31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

市文化广电局

32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初审
卫生部令第1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市卫生局

33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初审
《消毒管理办法》


34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


35
卫生用品备案
《消毒管理办法》


36
陶瓷食具容器(对生产加工单位采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产新产品)初审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37
食品用橡胶制品(对生产食品用橡胶制品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初审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3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卫生许可的初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9
调味品(采用新工艺生产新品种、用酸解法生产酱油)审批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40
企业改制审批
渝外经贸发〔2000〕320号

市外经贸委

41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任务批件)
外经贸合发〔2001〕137号


42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出境证明)
商合发〔2003〕44号


43
货代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令


44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房产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1〕145号

市地税局

45
科研转制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2〕14号


46
民政福利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1〕145号


47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2〕14号


48
老年服务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2〕14号


49
医疗卫生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1〕231号

市地税局

50
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除已经市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总署的限额依法批准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我市不得再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或扩大现有市场规模;今后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律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条件进行审批;已经批准的批发市场,5年内批发单位须达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批发单位的条件
市新闻

出版局

51
出版物准提准运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52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统一纳入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53
采伐更新验收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市林业局

54
营利性治沙验收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55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56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
申请人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定居手续,侨办不审批
市侨办

57
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
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

市气象局






附件2:



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备 注
实施部门

1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市公安

消防局

2
旅客运输歇业超过一年恢复经营审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委

3
新增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审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
自用专用航标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
部分改为备案。重庆辖区内河支流许可,拟改实行备案管理。港口管理部门为经营者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提供服务,将其方案备案,并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交通部管辖的长江干线仍按原规定执行

5
航标搬迁、拆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

6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7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8
港口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9
货代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5〕第5号令

市外经贸委

10
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主办单位须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且须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持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材料到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市新闻

出版局

11
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租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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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利益与婚姻负担的合理分配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智 
                      

婚姻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最能体现或最得到人类文明认可的男女结合的形式,一方面,它满足了最基本的男女的结合的需要和繁衍后代的需要,另一方面,它使每个社会人(男人和女人)在婚姻关系中更能实现各自完整的身份和人格。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不论是婚姻生活各方的身份特征决定了各自应该享受的婚姻权益,还是婚姻关系的契约性决定了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会享受到婚姻利益,同时,又不可避免地承担婚姻负担,如何正确看待二者的关系,如何正确分配二者的比例,如何使自己更充分地享受婚姻利益,更无怨甚至更愉快地承担婚姻负担,是每个处在婚姻中的人应面对的问题,也是每个婚姻成败的关键。
勿庸置疑,婚姻对于一个人乃至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人类得以有序发展的基础,没有婚姻,人类照样可以延续,但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一个没有婚姻为保证的后代繁殖显然于本人、于后代、于社会都是不利的,一个人于婚姻中可以使自己的身份有人格得以完整,满足了自己为人夫、为人妻、为人父、为人母等等愿望,从而使自己的社会身份完整;同时,婚姻生活、家庭生活所给予一个人的稳定性是任何社会关系均无法替代的,在这种稳定生活的保证下,一个人能够承担更为多样的社会责任,更有利于实现自己的能力最大化;另外,婚姻生活在心理上及经济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均给予双方强有力的支持,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方相互间的支持应该讲是最无私、最体贴、最不计较得失的了,从而使得一个人在面对较大社会压力时能够最终从容应对,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家庭是个避风港”。
因此,婚姻利益与一个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婚姻关系做为一个身份关系与契约关系的混合体,其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对等的特性体现的更为明显,一个人在获取婚姻利益的同时,必然要承担因为婚姻而产生的额外的负担。你获得稳定生活的同时,就承担了维护家庭平稳的负担,你完成身份完整的同时,又承担了因为身份完整而带来的相应的负担,你要照顾夫(妻),要抚养子女,要赡养双方的父母,另外,联姻在给你带来利益的同时(增加了你的社会关系),同时,你要负担处理这些社会关系的责任。还有,更为不幸的是,如果你进入了一个你认为不美满的婚姻,则会使自己感到婚姻给你带来了无穷的负担。
婚姻利益与婚姻负担的对等决定了任何人不可能只享受婚姻利益而回避婚姻负担,也不可能只承受婚姻负担而不享受婚姻利益,甚至我们可以说,一个人想多享受婚姻利益而少承担婚姻负担都是不可能的。这里应该说只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如何看待婚姻利益和婚姻负担,这于每个人是不相同的,有一个个人感知的问题;另一个问题就是在自我感知的前提下,如何合理负担,这是一个维护婚姻平衡的方法和方式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正如本文上面所谈到的婚姻利益与婚姻负担的内容,婚姻利益与婚姻负担应该是相互为基础的,从一定程度上说,因婚姻关系产生的一个社会行为或社会关系,有时你既可以把它看作婚姻利益,又可以把它看作婚姻负担。比如,婚后要不要小孩,有了孩子,你可以看成是婚姻送给你的礼物,又可以看成是带给你的负担。婚姻共同财产的使用,你既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集合的理财方式,使你更合理更科学的安排生活,又可以看成是一种对你纯个人财产的掠夺。因此,作为婚姻成败的关键,正确看待婚姻利益与负担是合理分担的前提。当你感觉利益多而负担少的时候,也就是你对婚姻满意的时候,相反,当你感觉负担多而利益少的时候,你于婚姻的感受可能就已经不太好了。因此,对于婚姻利益与负担看法的自我检讨,也是检测婚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时,在自我感知婚姻利益与婚姻负担的同时,双方的沟通也是极其必要的,有利于相互了解各自的感受,从而使自己更合理地分配或分担对方的负担。
合理分配婚姻利益与婚姻负担,首先对于各自身份产生的责任和负担应当各自负担,对于婚姻利益与负担各自看法虽有不同,但有的大的方面应该是共识的,为人夫应该如何如何,为人妻应该怎样怎样,这些方面应该说对于每个人来讲是于婚前既应做的思想上的准备,既对于婚姻带来的社会角色的变化应有充分的认识,婚后则应及时地进入角色,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应根据各自的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决定各自应该承担的家庭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家庭分工,这里的分工是由社会状态、家庭要求、每个人的生活习惯和能力所决定的,应该讲,家庭主妇、丁克家庭的出现即是社会发展和家庭生活要求的结果。另外,婚姻中很难说一方的过错大小,谁得利多,谁负担少,应尽可能地给以对方以心理支持,于无声处化解双方的负担,应将家庭生活看做一个整体,尽可能从婚姻中获取取婚姻利益,在婚姻的对等性中的将利益体现地更为充分。比如,婚姻的稳定性也许使你有时感受到个人自由的相对约束,但你更应多地体会到一个稳定的生活状况是人的一个长期的追求,是生活愉快的持久剂。你便会更好地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最后,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看到,婚姻利益与负担的说法是完全建立在一种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待,我们更应看到,现代婚姻中存在的一个重要元素??爱情,它能够帮助多享受婚姻中的利益。
总起来说,婚姻关系中的身份关系与契约关系,决定了婚姻利益与负担的双重性和对等性,而如何合理分配二者的关系,决定于每个人的个人感知和在此前提下的自我调试,因此,维持一个好的婚姻状态,就应该充分享受婚姻所带来的利益,而将所谓地的婚姻负担也看作一种婚姻利益来享受,正如一首歌里欢快地唱到:“让我为你洗洗碗。”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经2010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融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广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及垃圾处理、地下管网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仅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不包括改建、扩建。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遵循“计划引导、规模适度、分工明确、权责一致、流程清晰、管理顺畅”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水务局、城管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主体(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主体,下同),其中,市水务局为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主体,市城管局为城市环卫工程的建设主体,市管理中心为除城市供水、环卫工程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主体;市发改委、住建委、招投标监管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管主体;园林局、环卫局、市政设施管理处等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使用主体(以下简称使用主体)。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工程建设资金年度概算,报市政府批准后,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二)组织工程的预算评审,并召集相关部门对工程拦标价初步方案进行审议;
  (三)根据建设主体核定和市投资审计局审计的工程实际进度,依程序支付工程款;
  (四)就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会商。
  第七条 建设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并报市发改委审批;
  (二)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和施工图设计(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依招标程序进行);
  (三)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拆迁、园林绿化等许可手续;
  (四)负责组织编制工程的预算草案,并拟定工程拦标价初步方案;
  (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廉洁协议,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六)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履行工程监理职责;
  (七)根据工程进度,确定项目进度款拨付额度;
  (八)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
  第八条 政府拆迁安置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审批的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相关单位对各单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附属物补偿等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测算拆迁工程的量和价,经市住建委、城投公司、建设主体共同核定后,编制拆迁工程的预算,报市投资审计局审计;经市投资审计局审计的拆迁工程预算,报市城投公司;
  (三)负责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拆迁、安置房的选址、建设和拆迁户的临时过度安置,并按月核实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进度;
  (四)确定拆迁安置资金的支付额度和支付对象。
  第九条 市住建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二)监督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负责项目工程造价和项目工程的合同备案管理;
  (四)负责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城建档案管理。
  第十条 市招投标监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项目工程实施招投标事前审核、项目招标拦标价及招标后合同的备案管理;
  (二)对项目工程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受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防止和惩治围标、串标、买标行为。

第十一条 市投资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工程预算审计;
  (二)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跟踪审计。在监理单位对工程增减及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的量和价进行鉴证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
  (三)负责每月工程施工进度的审核;
  (四)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决算(含结算,下同)审计。
  第十二条 使用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规定接收整体移交;
  (二)对移交的工程负责妥善维护和保养,对损害工程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市财政、监察部门分别依各自职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违法违纪情况实施专项监督并依法予以处理。
  市城管局,鄂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鄂州政发〔2008〕15号)的规定,严格履行控违查违职责,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顺利实施。
市发改、公安、环保、国土、规划、城管等单位依法定职权,共同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相关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和审批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中长期规划加项目库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是项目库编制的依据,项目库是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未经规定的决策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和变更。
  第十五条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由市住建委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城投、财政、审计、规划、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市住建委根据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科学编制一定期限内与城市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市住建委对编制的项目,召集市发改、城投、国土、环保、规划、财政、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后,聘请专家组进行逐个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经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市住建委专题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的项目,纳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
  第十七条 市住建委根据本市城市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和近期发展要求,结合财政状况,从项目库中筛选最适当的项目,组织市管理中心、水务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编制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对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的项目,由市住建委将市政府批文连同项目的前期论证资料一同送交市发改委、城投公司、管理中心、水务局和城管局。
  第十九条 市城投公司对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年度资金概算,编制的年度资金概算应分送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建设主体。年度资金概算作为项目资金筹集和编制项目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主体对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的项目,迅速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报市发改委审批。
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实施方案可合并编报。重要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要达到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内容及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的项目库和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对建设主体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批复。重要工程项目要事先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论证。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批准手续可予简化。
  第二十二条 涉及办理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园林绿化、文物保护、拆迁、城管等审批手续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主体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递交许可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依法按行政许可事项的“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规定进行运作。
相关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规定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程序及时办理审批事项,不得违法收取许可费用和增设许可条件。

  第四章 项目招标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体依照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批复,及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施工设计。
需以招标方式确定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依招投标程序进行。
建设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施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将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文件报市住建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施工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主体应委托市造价管理站根据施工设计及相关定额标准,编制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由建设主体报送市城投公司组织评审后,再报送市投资审计局进行预算审计。经审计的工程预算,由建设主体向市财政局、城投公司报备。
建设主体根据预算审计结果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原则提出项目拦标价建议方案,送市城投公司组织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涉及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由建设主体提请市国土管理部门和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机构依法完成土地征用手续和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机构应严格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在法定最短期限内完成项目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主体负责组织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的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应严格依照《鄂州市招投标管理规定》(鄂州政规〔2009〕19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程序在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招投标监管局应对招标条件及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加强监管,对不符合招投标条件进行招投标、违反招投标程序以及围标、串标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建设主体应与中标的项目施工、项目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应就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工程监理合同》应就工程监理内容、监理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应报市住建委、城投公司、招投标监管局、投资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向市住建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工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 非因设计和建设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施工设计的,应按相应程序申请变更。
  第三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采取联合会商的方式解决:
  (一)因设计及其他因素导致工程量需变更,工程总价变更不超过5%(不含本数)的;
  (二)没有市场参考价的材料价格的确定;
  (三)投资少于50万元项目发包方式的确定;
  (四)隐蔽工程的量和价;
  (五)其他需要进行联合会商的重要事项。
因设计及其他因素导致工程量需变更,工程总价变更超过5%(含本数)的,应按照《规定》的规定重新按程序进行立项、评审、招标。
联合会商由建设主体提出,由市城投公司召集,市发改委、住建委、投资审计局、招投标监管局、管理中心、水务局、城管局参加。会议就上述事项进行集体议决,意见不统一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投公司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经联合会商议定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的意见,作为各单位执行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监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主体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监管职能,并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住建委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法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有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工程部位和操作环节,市住建委应当指派质监和安监机构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返工和有效排解。
对于非重要部位和非重点环节的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市住建委应安排专门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巡查和现场指导,对施工单位反映的情况和请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三十六条 市住建委应严格《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提供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擅自降低许可条件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申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市住建委应加强事后监管,禁止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实施许可行为,并严禁私自转让或租借《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应及时收回和注销。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款实行统一筹集、直接拨付制度。市城投公司负责资金的统一筹集和定向拨付。
  第三十八条 项目工程款实行资金基本帐户往来制度,其拨付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进度审计。建设主体根据工程进度,于月初将上月工程实际完成量书面报市投资审计局审计,市投资审计局应自接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建设主体。
  (二)工程款额度确定。建设主体根据审计结果计算出工程价款的月支付总量,原则上按照70%的实际支付比例确定月工程进度款拨付额度(合同约定的特殊项目除外)报市城投公司。报送工程款拨付额度时,应同时报送审计结果备查。
  (三)工程款拨付审批。市城投公司对建设主体报送的工程进度拨款额度及相关凭证,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将审验确定的工程款拨付额度报请分管项目工程的副市长签批。
  (四)拨付工程款。市城投公司根据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程序中确定的基本帐户。
  (五)工程决算。工程竣工,建设主体组织竣工验收,并申请市投资审计局对工程实行决算审计。建设主体根据综合验收报告及决算审计结果,在扣减5%的质量保证金后,计算出需支付的剩余工程价款总额,报市城投公司依上述程序进行工程总价款结算。质量保证金的退付时间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依上述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十九条 建立工程准备金制度。市城投公司按工程概算的5%-10%提取工程准备金,拨付给建设主体用于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中期协调、后期服务等工作,准备金分项目单项列支,分别核算,单独审计。
  第四十条 市城投公司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资金的使用效益及运行风险进行客观评价。对资金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对资金的筹集、支付、使用等各环节进行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四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向建设主体及时申请组织验收。建设主体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综合验收单上签署工程合格与否的明确意见。综合验收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应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通知施工单位返工,返工后的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单位只对不合格的部位进行再次验收,直到工程全部合格为止。
  第四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应自接到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主体报送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由建设主体初核后,再报市投资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
市投资审计局对工程实施决算审计,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实际完成量以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进行,并于接到审计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无理拒签决算审计结论的除外。市投资审计局应向申请人出具决算审计报告。
市投资审计局对决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正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工程验收合格,建设主体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时,应将与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移交工程,应当出具移交清单;接受移交的使用单位应按移交清单列明的项目逐项清点,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市管理中心、水务局、城管局作为工程的建设主体,应在移交清单上签章见证。移交清单一式五份,三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市城投公司、住建委备案。
工程自移交之日起,其管理权转移至接收移交的单位。接收单位应按工程的使用性质对工程进行保养和维护,并依职权实施日常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市城投公司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鄂州政规〔2009〕17号,下同)实施行政问责:
  (一)挪用工程专项资金或不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政府违约、承担违约损失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款项,致使项目资金被冒领、骗领,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不履行联合会审召集人职责,致使工程进度被拖延或者财政资金遭受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建设主体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因怠于履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具体职责,导致工程不能开工,影响市政工程建设按计划实施的;
  (二)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或组织招投标,但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导致工程建设招标违反合同和监理等制度规范的;
  (三)不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职责,导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出现重大违约的;
  (四)不如实核定工程进度,导致工程价款被骗领的;
  (五)不及时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导致工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六)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组织移交,导致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市拆迁安置机构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依职权组织摸底调查,核定拆迁工程的量和价,不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不组织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延误工程进度的;
  (二)不如实核定补偿安置费或指定的拨付对象错误,影响工程进度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市住建委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履行对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监管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不履行对建设主体监管职责,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不严格《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程序,擅自降低许可条件,或不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导致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获得许可资格,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市招投标监管局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履行招投标综合监管职责,导致招投标严重违反操作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打击不力,导致招投标市场秩序混乱,发生严重的围标、串标、买标行为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市投资审计局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履行工程预算审计职责,致使工程拦标价无法确定,影响工程招投标的;
  (二)不进行或不及时进行工程的跟踪审计,导致工程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的量和价无法确认,影响工程进度的;
  (三)决算审计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政府重大损失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工程接收单位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按规定接收已经竣工验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导致工程无法投入正常使用的;
  (二)不履行对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养护和管理职责,致使市政基础设施被人为损坏或管理处于混乱状态的。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监察部门因不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导致项目资金被贪污、挪用或随意拨付,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市城管局,鄂州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控违查违职责,导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进度受阻,建设成本上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改建、扩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区、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授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