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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卫生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4-27 08:1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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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卫生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卫生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5〕189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厦门、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海南、云南、广西商检局:

  近年来,国际上对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日益严格,进口国家对水产品陆续出台了新的规定。国家局曾先后向日本、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意大利、欧洲联盟等送交我国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名单备案注册。为了加强对出口水产品的卫生质量把关,确保出口水产品加工厂符合国内外注册卫生要求,以适应国际市场需求,为此,国家商检局决定对水产品加工厂的卫生注册工作特作如下几项规定:

  1、今后凡出口水产品加工厂未建立实验室的,一律不予办理卫生注册。

  2、现已对外注册的水产品加工厂,在今年年底以前完善实验室管理,保证正常开展工作。

  3、对现有国内注册的水产品加工厂,在明年年底以前完成建立和完善实验室 

的管理工作。从1997年1月1日起,凡未建立实验室及实验室不符合要求的水产品加工厂,将取消卫生注册资格,不准其加工出口产品。

  4、现阶段对水产品实验室的基本要求是:可以按进口国的要求,对沙门氏菌、霍乱弧菌、李氏特菌、耶尔森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大肠菌数等微生物项目和一般化学项目进行检验。并应创造条件,逐步能进行药残、农残、重金属、贝毒等项目的检验。

  请各局按规定尽快组织落实,加强监督管理,国家商检局将对各局的执行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有关要求,两个多月来,各级质监部门认真部署,全面排查,发现并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为推进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资料缺失的处理

在用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当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鉴于部分省已开展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试点工作,凡试点期间安装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试点以外的地区,不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

使用单位应向原设计、制造单位索取缺失资料。索取资料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应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改造,通过改造补齐技术资料。

二、关于在用起重机械无证制造、安装、改造问题的处理

根据《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法〔2004〕)164号),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过渡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在此日期以前出厂、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含使用单位自制自用的起重机械),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书。2005年3月31日以后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并补齐技术资料。评估判定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估结束后,评估单位应出具评估判定报告。

三、关于检验问题

符合前述规定,技术资料齐全并按要求进行了评估判定的,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检验。检验要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的验收检验要求进行。其中,冶金起重机械的检验还应执行《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的规定。

四、关于办理使用登记

经检验合格的,使用单位应持补齐的技术资料、达到要求的评估判定报告、检验报告等,按照有关规定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五、关于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确定起重机械额定作业人员数量,并配备足够持证作业人员,保证持证上岗。

六、关于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和使用

简易升降机是指以曳引机、卷扬机、电动葫芦、液压泵站或者电机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齿轮齿条或者链条拖动吊笼,沿垂直(或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小于15°) 井道内的刚性导轨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已经纳入电梯、施工升降机范围管理的除外)。对简易升降机的安全监管,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停止简易升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申请受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不再受理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已经取得许可的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仍可从事相应活动,有效期届满后不予换证。

(二)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用简易升降机的监管措施。使用此类起重机械,必须满足下列基本安全要求:具有断绳保护、层门联锁保护,以及失电、短路、过载、断错相等电气保护功能;设置停层止挡装置或防坠装置、起重量限制器、行程极限开关、缓冲装置、防止人员靠近吊笼等安全保护装置;操纵机构必须设置在吊笼外面;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严禁载人、额定载重量和检验合格等标识。简易升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七、关于在用起重机械 “八不检”的实施问题

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对在用起重机械提出了“八不检”的要求,即:无证或超范围制造的不检验,缺少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未覆盖的不检验,无证或超范围安装的不检验,无证或超范围修理改造的不检验,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的不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不检验,主要部件或整机使用寿命到期的不检验,没有相应持证作业人员操作的不检验。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属于本通知规定的隐患治理工作,不受“八不检”限制,可以进行相关检验。除此以外,应严格执行“八不检”的规定。同时,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

199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各级检察机关要按这两个法律的规定,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提高对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组织检察干警认真学习《补充规定》,全面、深刻、准确地领会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在办理有关案件中准确适用。特别是此类犯罪案件发生较多的地区,检察机关要集中时间,组织力量,重点打击,遏制这类犯罪活动的发生。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重要性的认识。在检察工作中,依照《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规定,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补充规定》中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对《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格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关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规定,对《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犯罪案件;第六条规定的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和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等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直接立案侦查。
三、《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1994年3月5日)起施行。对于《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补充规定》办理,对《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对执行这两个法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